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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执5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州建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冶生玉、杨淑梅、孔祥林、青海嘉润矿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建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冶生玉,杨淑梅,孔祥林,青海嘉润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州建西工程机械有限公法定代表人:芦佳委托代理人:谢志刚委托代理人:马亮亮被执行人:冶生玉被执行人:杨淑梅被执行人:孔祥林被执行人:青海嘉润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智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建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冶生玉、杨淑梅、孔祥林、青海嘉润矿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冶生玉、杨淑梅、孔祥林、青海嘉润矿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建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兰州建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冶生玉、杨淑梅、孔祥林、青海嘉润矿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永 健审判员 何 建 国审判员 李 荷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