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马政东与党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政东,党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03民初1863号原告马政东,男,195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党学,男,194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告马政东诉被告党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政东按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党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政东诉称,被告于2016年6月8日向原告谎称其女儿买车钱不够,提出向原告借钱10000元。原告出于好心,在自己没钱的情况下找朋友借钱转借给了被告;被告出具借条写明半个月即归还,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不予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1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3600元(按照月息3分,计算1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党学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多年的老朋友;2016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了1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半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即每月利息300元,借款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对借贷的双方及借贷的金额、期限、利息等进行了明确记载。现原告以被告推脱不予还款为由诉至法院,形成本案纠纷。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本案中,原、被告为多年的老朋友,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现双方约定的“半个月”借款期限已经经过,对所借款项,借款人应当予以偿还。原告以借款时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3分,要求被告按月息3分向其计算支付1年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关于借贷利率的规定,原告的利息主张应当按照年利率24%进行计算,从借款发生至今已满1年,原告要求计算支付1年期间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利息为24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党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政东借款10000元,支付借款的利息2400元。二、驳回原告马政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党学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宋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路 璐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规范民间借贷统一裁判标准》杜万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第二,为什么要规定36%以上无效?按照199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这个不受法律保护的含义,就是说你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动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你所获得利息,超过四倍不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法院是认可的,如果当事人履行了以后,再反悔想要回来,法院是不支持的,1991年的司法解释是这个含义。我们总结这么多年来经济发展的情况发现,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润相应来说肯定没有这么高,如果我们不把高利贷控制住,对于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所以这次规定了年利率36%以上就无效,这个无效的含义是如果当事人原来自愿偿还了利息,基于合同无效,还可以要求返还,这是对1991年的司法解释重大的修改。规定36%以上无效,是基于现实社会的实际情况,经商相关主管部门,同时也参考了国外的一些立法例而划定的。国外有一些地区也规定,在利率无效的情况下是要返还的。对于24%至36%之间的这一部分我们把它作为一个自然债务看待,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