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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潘绍田与卢加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绍田,卢加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962号原告:潘绍田,男,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宝柱,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加品,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潘绍田诉被告卢加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潘绍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潘绍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绍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潘绍田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符广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