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潘绍田与卢加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绍田,卢加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962号原告:潘绍田,男,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宝柱,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加品,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潘绍田诉被告卢加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潘绍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潘绍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绍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潘绍田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符广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