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街道西陆庄村村民委员会、聂柱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街道西陆庄村村民委员会,聂柱祥,陆发,李洪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5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街道西陆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街道西陆庄村。法定代表人:李贺田,村民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聂柱祥,男,195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发,男,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洪明,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再审申请人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街道西陆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聂柱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3民终1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街道西陆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陆庄村委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3民终1709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秦皇岛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九)、(十)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四)项的规定,导致申请人未能参加二审开庭,剥夺了申请人的参加诉讼权和辩论权。二审法院在邮寄开庭传票时,将申请人的地址“北戴河新区南戴河街道西陆庄村”误写为“北戴河区戴河街道西陆庄村”致使邮政部门按照错误地址错误投递,导致申请人在2016年7月2日下午4时才收到邮件,而二审法院开庭时间为7月1日上午9时,导致申请人未能参加庭审;二、被申请人提交的现金支领收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1、现金收据不具有真实性。收据上注明“欠聂柱祥在西陆庄修路用工38280元”,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没有直接用工关系,除被申请人受雇于李洪明外,申请人从未另外雇佣被申请人的钩机修路。特别关键的是收据上签字的陈宝奎和陆发均没有出庭作证和参加诉讼,因此无法确定字迹是否为其二人所签。2、该收据不具有合法性。收据上没有村委会的盖章,也没有负责村务管理的村主任和财会人员的签字,而只有非本村人员陈宝奎和负责党务工作的书记陆发的个人签字。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中,西陆庄村委会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及时收到开庭传票,未能参加二审法院的庭审。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街道西陆庄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和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邢荣允审 判 员 宣建新审 判 员 X 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甄 佳书 记 员 武佳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