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西安秦邦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秦邦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陕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93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秦邦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泾渭三路。法定代表人潭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文汇西路14号。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董事长。西安秦邦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21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一、解除西安秦邦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2014年9月20日签订的合同备案号为2046490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二、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西安秦邦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注销该合同的签约备案登记。本案执行费为1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7)陕0402民初2176号民事调解书,(2017)陕0402执936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玉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