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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宋君与马礼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君,马礼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41号原告:宋君,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马礼军,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宋君与被告马礼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本案需公告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君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195元,退回原告。审 判 员  王 倩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人民陪审员  张学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廷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