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宋君与马礼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君,马礼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41号原告:宋君,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马礼军,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宋君与被告马礼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本案需公告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君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195元,退回原告。审 判 员 王 倩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人民陪审员 张学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廷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