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092刘明军、陈梅燕与江苏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军,陈梅燕,江苏万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092号原告:刘明军,男,34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陈梅燕,女,30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江苏万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洪武大道。法定代表人:盛晓林,职务不详。原告刘明军、陈梅燕与被告江苏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刘明军、陈梅燕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军、陈梅燕以原被告已经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军、陈梅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明军、陈梅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