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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建超与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赵文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超,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赵文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794号原告:王建超,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新民,新疆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吴家园西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12473。法定代表人:李晖,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华,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广,男,1965年9月9日出生,现住奎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超与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赵文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超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超以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费),由原告王建超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