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潘明录、潘文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明录,潘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明录,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壮族,广西南宁华侨投资区人。被执行人:潘文锋,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广西南宁华侨投资区人。本院在执行潘明录与潘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潘文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潘文锋在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大帽路5号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号楼××单元××号房(房产证号:武房预字第××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