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覃某某、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黄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刑初57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某。被告人黄某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7]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某、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1日至12月21日期间,被害人郑某某、李某甲被李某乙、何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缴纳钱款兑付巨额支票为由骗取人民币69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分别汇入何某某、岳某的银行账户。2016年11月27日至12月10日期间,被告人覃某某明知钱款来路不正,仍多次通过刷POS机的方式帮助他人将上述汇入何某某银行账户中的125,598元套现,并从中获利。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明知钱款来路不正,仍通过刷POS机的方式帮助他人将上述汇入岳某银行账户中的96,000元套现或转账,并从中获利。另查明,被告人覃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某、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支票、银行交易记录,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POS机用户信息及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取款录像及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钱款流向表,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通过刷POS机的方式协助转移资金,其中,被告人覃某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惩处。被告人覃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各自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某、黄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覃某某、黄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POS刷卡机、银行卡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汪爱珍人民陪审员 顾巧珍人民陪审员 沈建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