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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侯友华与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友华,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610号申请执行人侯友华,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桑梓镇桑梓村第四村民小组**号。被执行人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侯友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17)第5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经审查,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新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人仲案字(2017)第5号仲裁裁决书,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了该案。本院认为,新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人仲案字(2017)第5号仲裁裁决书现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侯友华所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登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颜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