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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与汤玉静、广州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汤玉静,广州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2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龙穴大道中路13号101房。负责人:翁作林,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汤玉静,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执行人:广州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南162号1206房。法定代表人:黄楚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与被执行人汤玉静、广州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172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56885.97元。经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汤玉静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岳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