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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3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永洪与徐宏槟、吴叔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洪,徐宏槟,吴叔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738号原告:陈永洪,男,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被告:徐宏槟,男,汉族,1966年4月25日生。被告:吴叔桃,女,汉族,1966年3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陈永洪与徐宏槟、吴叔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原告陈永洪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祁明跃审 判 员  范瑞敏人民陪审员  罗棋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辜智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