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永洪与徐宏槟、吴叔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洪,徐宏槟,吴叔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738号原告:陈永洪,男,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被告:徐宏槟,男,汉族,1966年4月25日生。被告:吴叔桃,女,汉族,1966年3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陈永洪与徐宏槟、吴叔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原告陈永洪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祁明跃审 判 员 范瑞敏人民陪审员 罗棋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辜智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