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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6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喜秀与刘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喜秀,刘建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880号原告郭喜秀,女,汉族,1952年11月26日生,住郑州市。被告刘建斌,具体不详。原告郭喜秀与被告刘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喜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喜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