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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邹伟斌、肖国宝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伟斌,肖国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邹伟斌,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肖国宝,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本院在执行邹伟斌与肖国宝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4)福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肖国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邹伟斌支付水洗加工费1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并负担申请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国宝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贤审判员 李凌锋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