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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孟庆林,马玉兰,孟凡辰,杨会敏,山东泰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7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住武城县振华东街被执行人: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武城县工业园;被执行人:孟庆林,男性,1956年9月21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马玉兰,女性,1956年1月2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孟凡辰,男性,1981年3月21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杨会敏,女性,1982年7月9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山东泰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德州市东方红路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与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孟庆林、马玉兰、孟凡辰、杨会敏、山东泰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