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继伟与白城市多邦药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伟,白城市多邦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647号申请执行人:李继伟。被执行人:白城市多邦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继伟与白城市多邦药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确无可供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