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锋国与付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锋国,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张锋国,男,1963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付强,男,1987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张锋国申请执行付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锋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3)鸡东商初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433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付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人张锋国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付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国柱审判员 邵 海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