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加柱、李祥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加柱,李祥红,朱志忠,薛家龙,姜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13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XX,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赵加柱。被执行人:李祥红。被执行人:朱志忠。被执行人:薛家龙。被执行人:姜武斌。本院在依据(2015)盱商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加柱、李祥红、朱志忠、薛家龙、姜武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商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燕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晶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