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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邬京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邬京涛,胡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4495165-0。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815号。代表人:万恩平,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邬京涛,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现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胡聪女,女,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现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邬京涛、胡聪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816845.42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8188元、执行费1121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邬京涛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风格城事95号805室的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