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执428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菊与谷城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菊,谷城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428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张菊。被执行人:谷城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峰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光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严光明。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菊与被执行人谷城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7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保全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27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谷城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宇峰·岭秀天地21栋403、405、504、505、506号,第22幢502、504、505、602、603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建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