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武民与被执行人陈平、王红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武民,陈平,王红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吉武民,男,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陈平,男,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王红珍,女,汉族,闻喜县。申请执行人吉武民与被执行人陈平、王红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晋082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武民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平、王红珍位于桐城镇西社村xxxxxxxx巷xx号房屋一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