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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武民与被执行人陈平、王红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武民,陈平,王红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吉武民,男,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陈平,男,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王红珍,女,汉族,闻喜县。申请执行人吉武民与被执行人陈平、王红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晋082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武民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平、王红珍位于桐城镇西社村xxxxxxxx巷xx号房屋一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