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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3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州电缆有限公司与胡梦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电缆有限公司,胡梦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307号原告:郑州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以东经北二路以北。法定代表人:陈加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梦周,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红,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雷,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郑州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梦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3870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5387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2007年9月到原告处工作,2011年3月到原告电力业务部任经理一职。2014年1月,被告以开展工作需要为由共计向原告申请借款人民币538700元,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向被告指定的账户支付了款项。2014年4月,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但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解决。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原、被告提交证据及当庭陈述,能够证明原告所诉款项系被告作为原告员工为开展业务而从原告公司申请支取,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军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