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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伟伟、王学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伟伟,王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杜伟伟,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宝泉建筑机械租赁站业主,住河北区。被执行人:王学东,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申请执行人杜伟伟与被执行人王学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05)北民初字第63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伟伟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学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行人王学东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王学东名下无大额存款;于2017年6月1日、6月15日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王学东名下无大额存款;3、被执行人王学东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和商品房预售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王学东名下有牌照号码为津A×××××长安汽车一部,机动车登记日期为2001年4月1日,状态为“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该车进行权属查封处理;5、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王学东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17年6月16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学东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60000元(未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7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截至2017年6月26日尚有本金60000元,案件受理费14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能执行;7、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学东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杜伟伟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杰审 判 员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宣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