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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三门天亮服装厂与北京中盛京瑞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天亮服装厂,北京中盛京瑞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237号原告:三门天亮服装厂,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新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22610060441。经营者:俞建城,男,1986年3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北京中盛京瑞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211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00643J5A。法定代表人:郭春来。原告三门天亮服装厂与被告北京中盛京瑞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三门天亮服装厂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天亮服装厂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天亮服装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三门天亮服装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蒋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