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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90号申请人陈某某,女,1975年1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土家族,自由职业者,住湖北省巴东县溪。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29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29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尚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