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7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海军、河南鸿图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军,河南鸿图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魏振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4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军,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月4日,住址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效林,河南大象(鹿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鸿图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6号1单元5层502号。法定代表人:张爱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魏振生,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9月6日,住址河南省开封县。上诉人刘海军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鸿图商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魏振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5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海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海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海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19元,减半收取659.5元,由刘海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黄智勇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