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790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与陈春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陈春喜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790号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0551502924,住所地泰州市泰州经济开发区鑫泰花园沿街商铺S2幢1室一、三层。负责人:吴爱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晨,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春喜,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崇仁县,现住地靖江市。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春喜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98元减半收取计12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尤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