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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少华与冶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少华,冶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2031号原告马少华(),男,回族,1947年10月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金松盛世”*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全林,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冶建国,男,46岁,住西宁市城东区花园南街”花园大厦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马少华与被告冶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马少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马少华负担。审判员 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文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