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3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孙静与孙振云、朱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静,孙振云,朱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792号原告:孙静,女,199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国,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振云,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朱立新,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孙静诉被告孙振云、朱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孙静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境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