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2883沈业玲与陶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业玲,陶其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883号原告:沈业玲,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陶其军,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沈业玲与被告陶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属受诉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业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退还原告沈业玲。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许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戈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