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万宝、李秀林与被执行人陈顺坤、赵琼英、四川省红岩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万宝,李秀林,陈顺坤,赵琼英,四川省红岩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赵万宝,男,1966年12月27日,汉族,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李秀林,女,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陈顺坤,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赵琼英,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四川省红岩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滨江路红岩子电站调度大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万宝、李秀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陈顺坤、赵琼英、四川省红岩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顺坤、赵琼英、四川省红岩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顺坤、赵琼英、四川省红岩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位于南部县南隆镇北环路红岩子上河城某幢1单元5楼1-5-1号房屋产权归申请执行人赵万宝、李秀林所有。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云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