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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郑学龙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学龙,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465号原告:郑学龙,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怀波,重庆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9759277B。法定代表人:张进贤,职务不详。第三人: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井盛路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89690L。法定代表人:魏巨强,职务不详。原告郑学龙与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郑学龙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学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郑学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学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辛 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丹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