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执4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温州查理鞋业有限公司,谢卫国,CHENRU,温州亿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48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xxx号11、12层,组织机构代码:71xxxx7-4。法定代表人:胡德。被执行人:温州查理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工业区星际路xxx号,组织机构代码:72xxx5-6。法定代表人:谢卫国。被执行人:谢卫国,男,1958年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CHENRU,女,住澳大利亚。被执行人:温州亿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镇浦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5xxx5-8。法定代表人:邵万杰。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6)浙030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查理鞋业有限公司、谢卫国、CHENRU、温州亿杰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娇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