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兰庆与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庆,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757号申请执行人:张兰庆,男,1959年6月6日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蓝天街9号3号楼商服3-9号二层。法定代表人:董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兰庆与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75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