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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普赛斯(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昔阳运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赛斯(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西昔阳运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20号申请执行人:普赛斯(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宏伟,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昔阳运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平,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普赛斯(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昔阳运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昔阳运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山西昔阳运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停产,且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西昔阳运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无法再继续执行。现因本案执行���限将要届满,经申请人同意,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对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王乃武审判员  李海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春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