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福花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花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02刑初152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福花,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于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初中文化,系榆次区居民。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2日被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晓波、马锦龙,系山西良秩律师事务所律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福花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福花及其辩护人张晓波、马锦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31日22时52分,被告人王福花无证驾驶晋K×××××自由客牌小型越野客车由北往南行驶至中都路同心桥南侧,遇正在执行路面治安大检查的交警,停车接受检查时,因操作不当车辆突然提速,撞隔离护栏和正在执勤头北尾南停驶的晋K×××××警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后驶入非机动车道内,撞路面站立的行人李某、杨某、梁某、成贯中、张斌及执勤交警范某、秘晓何受伤,其中李某经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9月4日凌晨死亡,造成晋K×××××自由客牌小型越野车、晋K×××××歌诗图牌小型轿车、晋K×××××警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福花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杨某、梁某、成贯中、张斌、范某、秘晓何、周宏、刘敏均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经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系交通事故致躯干四肢多处损伤创伤性休克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杨某全身多处损伤致创伤失血性休克已构成重伤二级;梁某创伤失血性休克、小肠破裂修补术、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均已构成重伤二级;梁某骨盆骨折、左股部皮肤撕脱伤均已构成轻伤一级。梁某肋骨骨折、骶骨骨折、腰椎横突骨折均已构成轻伤二级。据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福花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王福花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选择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福花上有80多岁的老母,还有20多岁的女儿和配偶均没有工作,经济困难,但是在事后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希望法庭对王福花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22时52分,被告人王福花无证驾驶晋K×××××自由客牌小型越野客车由北往南行驶至中都路同心桥南侧,遇正在执行路面治安大检查的交警,停车接受检查时,因操作不当车辆突然提速,撞隔离护栏和正在执勤头北尾南停驶的晋K×××××警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后驶入非机动车道内,撞路面站立的行人李某、杨某、梁某、成贯中、张斌及执勤交警范某、秘晓何,又撞头北尾南非机动车道内停驶的晋K×××××歌诗图牌小型轿车尾部,事故造成行人李某、杨某、梁某、成贯中、张斌及执勤交警范某、秘晓何受伤,其中李某经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9月4日凌晨死亡,造成晋K×××××自由客牌小型越野车、晋K×××××歌诗图牌小型轿车、晋K×××××警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福花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杨某、梁某、成贯中、张斌、范某、秘晓何、周宏、刘敏均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经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系交通事故致躯干四肢多处损伤创伤性休克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杨某全身多处损伤致创伤失血性休克已构成重伤二级;梁某创伤失血性休克、小肠破裂修补术、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均已构成重伤二级;梁某骨盆骨折、左股部皮肤撕脱伤均已构成轻伤一级。梁某肋骨骨折、骶骨骨折、腰椎横突骨折均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王福花与被害人李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王福花赔偿被害人李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80万元。被害人李某的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王福花的刑事责任。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福花赔偿被害人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35968元;赔偿被害人梁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51732元。被害人杨某、梁某为被告人王福花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王福花的任何责任,请求对王福花从轻处理。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福花赔偿晋K×××××轿车修理费5370元;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福花赔偿晋K×××××警桑塔纳牌轿车修理费12011元;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王福花与被害人秘晓何、范某达成调解协议,由王福花一次性赔偿秘晓何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13000元,赔偿范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67000元,秘晓何、范某表示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福花赔偿被害人张某1医疗费(已垫付)外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张某2被告人王福花出具谅解书,请求人民法院对王福花从轻处理。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晋中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证明了事故现场的情况。晋中市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经鉴定李某系交通事故致躯干四肢多处损伤创伤性休克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晋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鉴定,杨某全身多处损伤致创伤失血性休克已构成重伤二级;梁某创伤失血性休克、小肠破裂修补术、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均已构成重伤二级;梁某骨盆骨折、左股部皮肤撕脱伤均已构成轻伤一级;梁某肋骨骨折、骶骨骨折、腰椎横突骨折均已构成轻伤二级。山西省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范某腰2椎体压缩骨折致腰部活动受限,构成X级(拾级)伤残。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杨某已构成Ⅷ(捌级)伤残;梁某构成一个Ⅸ级(玖级)伤残,二个Ⅹ级(拾级)伤残。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从送检王福花的血液中未检出酒精;从送检韩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其酒精含量为52.57mg/100ml。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书及照片说明,证明检验意见:晋K×××××自由客牌小型越野车与晋K×××××警桑塔纳警车接触碰撞痕迹特征相符。晋K×××××自由客牌小型越野车底部与人体接触。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晋K×××××歌诗图轿车损失总金额为5370元;晋K×××××警桑塔纳轿车损失总金额为11571元。赔偿协议、调解协议、谅解书、赔偿凭证,证明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王福花与被害人李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王福花赔偿被害人李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80万元。被害人李某的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王福花的刑事责任。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福花赔偿被害人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35968元;赔偿被害人梁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51732元。被害人杨某、梁某为被告人王福花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王福花的任何责任,请求对王福花从轻处理。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福花赔偿晋K×××××轿车修理费5370元;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福花赔偿晋K×××××警桑塔纳牌轿车12011元;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王福花与被害人秘晓何、范某达成调解协议,由王福花一次性赔偿秘晓何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13000元,赔偿范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67000元,秘晓何、范某表示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王福花赔偿被害人张某1医疗费(已垫付)外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张某2被告人王福花出具谅解书,请求人民法院对王福花从轻处理。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事故发生后,其中当事人成贯中到医院检查并无大碍,后肇事方给予成贯中300元补偿其损失,双方口头达成谅解协议。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了晋K×××××小型越野客车机动车所有人为韩某;晋K×××××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为刘亚琴;晋K×××××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为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支队。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周宏驾驶证状态正常;未查询到身份证号码为142401196812065028证件持有人王福花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周宏、刘敏驾驶证复印件,证明周宏准驾车型为C1,刘敏准驾车型为A2D。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王福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王福花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杨某、梁某、成贯中、张斌、范某、秘晓何、周宏、刘敏均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常住人口信息,证明了被告人王福花的身份情况。证人郝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5年8月31日晚上该单位组织在同心桥南侧路西查车。22时40分,同事秘晓何告该有个车停车不走,该就走过去看到一辆车牌号为晋K×××××的黑色越野车,车上女的驾驶车,男的在副驾驶乘坐,该就请女司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她说没有带,副驾驶的男的说带的了就低头找,这时候车就慢慢向前溜,该请她先熄火,结果她还是往前走,该让她靠边停车,车一下子就冲出去了,先撞了路边的护栏,又撞了停在路边的警车,然后冲上非机动车道,撞了三个行人后又撞在路边一辆黑色本田上,最后撞到路边的台阶上车才停下。该就往过走,看到该的同事范某在花池里躺的,该报120抢救伤者,然后控制住肇事女司机。证人王某1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5年8月31日全省集中整治交通违法执勤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时该在隔离花池往南两米左右站着查车,发生事故时该没有看到但该听到声音了,肇事车辆是黑色的吉普越野车,车号是晋K**,驾驶车辆的是一个女的。当时肇事车辆共撞了四个人,其中有一个我队民警范某。证人王某2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5年8月31日全省集中整治交通违法执勤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该在最南面查车,发生事故时,该先听到响声,回头一看是碰了警车,肇事车辆又压了两个看热闹的闲人,驾驶肇事车辆的是一个女人。证人封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5年8月31日全省集中整治交通违法执勤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该在王某2的北侧第二个查车,在同心桥南口靠近人行横道南北向用反光锥筒隔离出一条机动车道,该身着警服穿反光背心,佩戴执法记录仪、执勤证,手持酒精测试仪测试过往司机酒精含量。该没有看到事故发生的经过,该听到声音后才过去,看到地上躺的四个人,其中该队民警范某在隔离花池内躺着,肇事车辆是黑色吉普越野车,驾驶车辆的是一个女人。证人王某3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5年8月31日晚该在中都路同心桥南侧非机动车道口执勤,该看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当时郝某过去检查肇事车辆让她熄火,肇事车慢慢往前走突然一下就出去了,然后该就往过跑,过去以后看到地上躺着四个人,其中有一名民警。证人桑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5年8月31日晚该在同心桥南侧人行横道摆放反光锥筒的地方执勤,事故的经过该没有看到,该听到声音回头看时,看到肇事车辆撞到路西的隔离护栏上又撞到警车,进了非机动车道撞了一辆停放的车辆才停下。肇事车辆是一辆黑色的越野车,驾驶车辆的是一个女的。证人程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5年8月31日晚该在同心桥西侧非机动车道执勤,事故的经过该没有看见,该上去时事故已经发生了,看到救护车在现场,听到有人大叫。证人孙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5年8月31日晚该等在同心桥南执勤时,王某2在最南侧第一个、封某第二个、该在第三个,该当时正在查处违法行为,听到声音后该回过头看,肇事车辆已经碰到本田车后停下了。肇事车辆是黑色吉普越野车,驾驶车辆的是一个女的。证人宁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5年8月31日晚在中都路同心桥南侧执勤时,该看到有一辆车由北往南加的油撞了护栏,又撞了警车,撞了人,撞到一辆本田车后停下来。肇事车辆是一辆黑色的吉普越野车,车号是晋K×××××,驾驶车辆的是一个女的。证人韩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5年8月31日晚该在火焰山旁边自己的麻将馆里吃的饭,喝了半两白酒。从麻将馆出来的时候该驾驶晋K×××××自由客小型越野车,由北往南过了荣发十字路口该头晕的不行,王福花说她开上吧,她就开上了,在同心桥南侧发生的交通事故。该知道王福花没有驾驶证。被告人王福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5年8月31日22时30分该和老公韩某从火焰山旁边的麻将馆出来,韩某开的车拉该回家。当车行驶到中都路与蕴华街十字路口南侧时,韩某说感觉头晕了,该就开上车了。当车行驶到中都路同心桥南侧时,遇到交警查车,有交警过来查该的车让该靠边,该车往边上靠的时候,把刹车踩成油门了,车就一下窜出去了,就把非机动车道内的几个人撞倒,又撞了几辆车,车停下后过来几个警察把该控制了。该没有驾驶证,正准备报名。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福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福花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全部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福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冯智霞人民陪审员 周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