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曲留洋与孟祥伟、曲永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留洋,孟祥伟,曲永乐,牛志强,唐河县肉牛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149号原告曲留洋,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王令,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祥伟,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曲永乐,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曹建锋,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志强,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唐河县肉牛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曲留洋与被告孟相伟、曲永乐、牛志强、唐河县肉牛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曲留洋于2017年6月2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留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曲留洋减半承担。审 判 长 刘永跃审 判 员 郑 彦人民陪审员 朱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银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