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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5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窑后村冯庄村民组与冯继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窑后村冯庄村民组,冯继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135号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窑后村冯庄村民组。负责人冯忠全,该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希军、乔春梅,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继东,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窑后村冯庄村民组与被告冯继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窑后村冯庄村民组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窑后村冯庄村民组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窑后村冯庄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窑后村冯庄村民组负担。审判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