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22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安徽宏康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先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安徽宏康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先虎,陈正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2204号之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20491063F)。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室。代表人:叶菁,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海华,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宏康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50153095Y),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乔田社区。法定代表人:徐先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徐先虎,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陈正龙,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安徽宏康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先虎、陈正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郑智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方碧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