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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4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鲍汪森与汪小兵、徐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汪森,汪小兵,徐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4918号原告:鲍汪森,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汪小兵,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告:徐燕红,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汪森诉被告汪小兵、徐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汪森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鲍汪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汪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鲍汪森负担。审 判 员 姜文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汤燕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