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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1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峰齐、孙枫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峰齐,孙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179-3号申请执行人:周峰齐,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孙枫军(曾用名孙军),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5)鱼商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孙枫军(曾用名孙军)的存款293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孙枫军(曾用名孙军)的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