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尹坚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坚,陈俏,北京切尔斯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尹坚,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俏,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切尔斯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西里九号铁路宾馆302室。法定代表人:徐长富。尹��、陈俏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49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192804.51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和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49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褚晓勇代理审判员 李 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