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一萍与徐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萍,徐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1010号原告陈一萍,女,38岁,1978年8月12日出生,地址:新县。被告徐文涛,男,成年,地址: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一萍诉徐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一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一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