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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一萍与徐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萍,徐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1010号原告陈一萍,女,38岁,1978年8月12日出生,地址:新县。被告徐文涛,男,成年,地址: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一萍诉徐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一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一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