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书敏与泉州市野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书敏,泉州市野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2966号原告:吴书敏,女,199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泉州市野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江滨南路天安大桥交汇处御江帝景7号楼1单元802。法定代表人:陈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书敏与被告泉州市野探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吴书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书敏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书敏负担。审 判 员 赵文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国平书 记 员 沈佳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