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4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吴林云与林美财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林云,林美财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129号原告:吴林云,男,199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潜,男,住福建省仙游县,系仙游县龙华镇貂峰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林美财,男,61岁,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吴林云与被告林美财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吴林云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吴林云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林云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吴林云负担。审判员 陈茂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