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西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立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立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141号之一原告:江西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南昌市抚生路699号众鑫城上城小区9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33086L。法定代表人:黄锡荣,职务:执行董事长被告:熊立兰,女,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原告江西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家物业公司)与被告熊立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名家物业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名家物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程琳审判员 陶然审判员 黄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