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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齐洪与李连均卢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齐洪,李连均,卢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179号原告:郑齐洪,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代华,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连均,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昌成,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彬,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昌成,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齐洪与被告李连均、卢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郑齐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齐洪撤诉。案件受理费2666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财产保全费1870元,共计4536元,由原告郑齐洪负担。审判员 樊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朋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