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翠凤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凤,任宏瑾,宋小兵,肖冰,刘学军,北京景瑞永康服装有限公司,北京尚途锦鸿时装有限公司,北京金路安娜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684号申请执行人:刘翠凤,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任宏瑾,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金路安娜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宋小兵,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肖冰,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北京景瑞永康服装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被执行人:刘学军,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尚途锦鸿时装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北京景瑞永康服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95xxxx),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被执行人:北京尚途锦鸿时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771xxxx),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北京金路安娜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42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刘翠凤申请执行任宏瑾、宋小兵、肖冰、刘学军、北京金路安娜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景瑞永康服装有限公司、北京尚途锦鸿时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6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翠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宏瑾、宋小兵、肖冰、刘学军、北京金路安娜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景瑞永康服装有限公司、北京尚途锦鸿时装有限公司54654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任宏瑾、宋小兵、肖冰、刘学军、北京金路安娜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景瑞永康服装有限公司、北京尚途锦鸿时装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任宏瑾名下有房产一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产权证号:Y139xx**),被执行人刘学军名下有房产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产权证号:京房权证丰私自第XX**号),本院已将上述房产档案予以轮候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宋小兵名下有机动车两辆(车牌号:×××、×××),本院已将车辆档案予以查封,因查找不到车辆的实际下落,暂时无法处理。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任宏瑾、宋小兵、肖冰、刘学军、北京金路安娜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景瑞永康服装有限公司、北京尚途锦鸿时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翠凤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任宏瑾、宋小兵、肖冰、刘学军、北京金路安娜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景瑞永康服装有限公司、北京尚途锦鸿时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刘翠凤申请执行的54654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刘翠凤确认,被执行人任宏瑾、宋小兵、肖冰、刘学军、北京金路安娜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景瑞永康服装有限公司、北京尚途锦鸿时装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翠凤发现被执行人任宏瑾、宋小兵、肖冰、刘学军、北京金路安娜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景瑞永康服装有限公司、北京尚途锦鸿时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刘云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戚泽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