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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慧与王参、杨米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王参,杨米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484号申请执行人:李慧,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王参,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杨米莎,女,1988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5民初20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参、杨米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参属古蔺县德耀镇人民政府职工(公务员),在该单位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6月起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参在古蔺县德耀镇人民政府的工资收入2000元,扣留(提取)总数为100000元;自2017年起每年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参在古蔺县德耀镇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收入除10000元以后的其他部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开亮审判员  朱红艳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迁 更多数据: